农村妇女张芸在郑州苏先生家做保姆,干了40多天活,一直没领到工资。她一气之下拿了雇主一部手机。没想到这部手机竟价值6万多元。保姆因此被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盗窃罪名成立,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引发热议。这次舆论压倒性地站在“法院判罚过重”这一方。
这次的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中,在众多批评与质疑之外,同样有支持法院判罚的意见。当然,昔日药家鑫案、李昌奎案中,也有认为两犯不该被判极刑的声音。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有分歧本属正常,完全一致才可怕。
曾经,网民被多次贴上“噬血”、“多数人暴政”等标签,一些自诩理性的法律人甚至将网友视为“刽子手”。但他们忘了,网民并不是天生暴虐,他们也没有暴虐的权力。多数情况下他们还是受自然正义的支配。不否认在一些影响性诉讼中,确有网络水军介入。但在诸如“保姆盗窃天价手机”这样的个案中,网民之所以踊跃跟帖转发,并不是受“水军”推动,而更多是基于“镜中我”的激发。
换句话说,舆情源于网民基于自身生活体验和信息积累而产生的自然判断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我们没必要、也不可能要求他们使用法律的思维来分析个案。他们当然可以有自己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这并不要求法院照单全收。舆情从来没有这样的魔力。
可是,法院应尊重普通公众的自然正义,并虚心接受舆论监督。如前所述,舆论总是多元的。在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外,也夹杂着许多事实评判、司法评判以及立法评判。从我个人观察来看,传统媒体更青睐事实评判。“躲猫猫”的舆情喧嚣,首要指向的是李荞明究竟怎么死的,这是一个事实问题;“70码”的众声喧嚣,首要指向肇事车当时车速究竟多少码,这同样是一个事实问题。
从媒体上观察,“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所引发的网络舆情,有同样的特征。见诸平面媒体的个案评论,多在追问两个关键事实:一是保姆是否知道这只手机的真正价值?二是这部手机何时购买,核价时有无作过折旧?前者关乎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后者关乎盗窃数额的确定,直接影响最终刑期。从司法判断上来看,这些都是值得法院关注的重要信息。
如果法院在审理或裁判过程中实际已解决了这两个问题。那么,以及时的信息公开来向批评者解疑释惑就成为必要。而且,在刑事审判的价值依归上,除了惩罚功能,更有面对大众的预防犯罪功能。一宗个案作出裁判之后,多数民众不能理解,这就不能称之为“法律的实现”。
“保姆盗窃天价手机案”的另一个舆论焦点是,雇主拖欠保姆工资是否恶意?有无涉嫌“恶意欠薪罪”?保姆遭遇恶意欠薪在先,而采取拿走雇主手机的方法加以对抗,其主观恶意与普通的盗窃罪相比,还是有着极大区别的。此外,即便盗窃罪名成立,其可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也颇多。 |